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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3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特種買賣才有7天的鑑賞期!!不要以為在網路上買東西什麼都能退呀~~
『鑑賞期』的正確名稱,應該是『猶豫期』!
 
也就是讓消費者考慮是否要購買這項商品的期間!
 
注意![鑑賞期非試用期] 廠商如沒有提供試用
也就是拆封前請確認商品後無誤後才拆封,拆封使用後會影響退貨權益
(貪小便宜者,想使用完,目地已達成就想退貨者,廠商還是可依法拒絕或請求賠償的)

  
消費者可以不附理由退回商品的前提是商品原狀(或可回復原狀)退回!因此,如果您退回的商品已經不是原狀,或是不可回復原狀時,廠商當然可以拒絕!或是廠商雖然接受退貨,但是廠商向消費者要求回復原狀請求權的範圍受民法259條的限制!也就是說廠商不可漫天開價!
 
『猶豫期』例外的情形:
電腦軟體、程式、錄音帶及錄影帶、CD、VCD、DVD等,原則上一經拆封就不接受退貨,因為這些商品一經拆封就視為不可回復原狀!
生鮮食品(如年菜、農特產等新鮮農產)、花卉商品等,因為均是供應商接到訂單時才調理或採收,因此不能退訂!
衣服、包包及耗材等,也是同樣不接受退訂!
因為商品的特殊特性,而該項商品的網頁有特別說明者,也不接受退訂。
以上關於『猶豫期』例外的情形,前提是廠商必須依照訂單的內容提供的商品,否則仍然是可以退訂的!例如你要買成龍的 A 計畫,但廠商寄來的卻是 B 計畫;你要買的是 S size 的衣服,但廠商卻寄來 L size 的衣服;你要買的是甲級水果,廠商卻送來次級水果...等等,消費者當然仍有『猶豫期』的適用權利!但是如果這些錯誤消費者不須拆封,從外觀就可看出時,而消費者已經拆封了,消費者可能就要負擔回復原狀的責任了!
 
有一則有趣的例子,有一個消費者在網路上訂購了地方名產(水果),廠商依約用冷藏將水果宅配到府,由大樓保全收下!但大樓保全卻忘了通知消費者領取。二天後,保全人員發現了,連忙通知消費者,等消費者領取時,原本清脆香甜的新鮮水果已經退鮮軟化了,此時消費者以為還在『七日的猶豫期內』,因此連忙退訂!可是卻被廠商拒絕了!
 
另外, 很多消費者誤以為『猶豫期』是『試用期』,事實上是很大的錯誤認知!例如買了名貴手錶,戴了五天,第六天打包退訂,廠商還是可依法拒絕或請求賠償的
 
本文由 Shoppy 易郵網的法律顧問提供,轉貼者請註明出處,否則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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