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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1

附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復健 科、骨科、身障醫療科、神經科等 醫 事

 五十 透氣式騎士泰勒背架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檢附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復健 科、骨科、身障醫療科、神經科等 醫 事 人 員 開 立 的 量 測 表 ( 附 錄 五),以利製作。 五一 CASH 背架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醫療護腕推薦五二 波士頓背架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五三 騎士(塑膠)背架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五四 騎士泰勒(塑膠)背架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五五 膠夾克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五六 踝足支架(直桿式)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五七 踝足支架(PP 式)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五八 踝足支架(PP 量製式)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五九 髕骨承重支架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四、 符合附表所定申請資格者,應檢附榮民證(義士證)正反面影本,並備齊載有申 請醫療輔具項目之診斷書等相關證明資料,向各該機構申請;申請人未依規定 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 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五、 台北輔具公司本要點各項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所需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同一醫療輔具申請補助後,於其申請間隔年限屆滿之前,不得向本會或其他政 府機關重複申請。 同功能性醫療輔具於規定期限內,限申請一項。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規定申請輔具者,其輔具 使用年限依原規定辦理。 六、 凡以詐欺、重複申請補助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身心障礙重建或醫療輔具費用補 助者,受理機構得不予重建、補助或停止重建補助,已重建、補助者得追回之。 涉及刑責者,脊椎矯正器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附表 榮民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具補助項目 項 目 辦理方式 申請資格 申請間 隔年限 應備文件 (資料) 受理機構 備 註 助聽器 實物給付 或現金補 助(補助金 額依當年 度採購金 額) 領有榮民 證或義士 證之聽障 人員(聽 障經醫師 鑑定證明 聽力損失 在 45dB 以上, 110dB 以 下者) 三年 一、榮 民 證 或 義士證 正、反面影 本。 二、健 保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效 期 內 之 聽 障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正本。 三 、 聽力圖 (表)。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 一、雙耳聽力損失在 45dB 至 110dB 之 間得補助二只,每 三年申請一次。 二、申請現金補助者, 補助金額依本會當 年度採購金額為 限,榮民自行購買 助聽器後,檢附當 年度二或三聯式之 發票正本(須具買 受人姓名、品項須 為助聽器)及應備 文件申請。 三、聽力圖(表)主要 在依個人聽損程度 台北輔具公司調整數位助聽器, 申請時需檢附醫療 院所開具日起三個 月內聽力圖(表)。 如因疾病因素,無 法執行聽力測驗; 得以醫院開立之聽 性腦幹反應檢查 ABR(click)及 tone burst(500、1000、 2000 頻率閾值)或 ABR(click)及 ASSR (Auditory Steady-State Response 穩定狀態 聽性誘發反應)替 代聽力圖。 四、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驗畢歸還。由受理 單位影印乙份並註 明與正本相符留 存。 項 目 辦理方式 申請資格 申請間 隔年限 應備文件 (資料) 受理機構 備 註 眼鏡 實物給付 領有榮民 證或義士 證之視力 衰退至一 百度以上 人員 二年 一、榮 民 證 或 義士證 正、反面影 本。 二、驗 光 單 正 本(具申請 人姓名)。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 申請後由本會合約廠商 配發。 義眼 實物給付 領有榮民 證或義士 證之視障 人員 二年 一、榮 民 證 或 義士證 正、反面影 本。

 


 七九 膠頭 只 消耗品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註記: 一、本表所列之輔具項目,若需特製輪椅,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開立之診斷書(敘明申請特製輪椅)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等資料報會專案審核。 二、本表所稱「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醫療護腕推薦係因其項目屬特殊醫療輔具, 需依個別需求量製,可親至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或合約單位量製,或配合該中心、合約 單位國內巡迴服務時親臨訂製;若義肢申請者無法親臨該中心或合約單位配置,受理機構亦可協 調該中心或合約單位另行派員主動服務量製。 三、附錄一列屬同功能性輔具項目及申請限制: (一)第一項至第六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二)第七項至第九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三)第十項至第二十三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四)第四十一項、四十三項、四十四項、四十五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五)第四十六項至第四十八項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六)第四十九項、第五十三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七)第五十項至第五十二項、第五十四項、第五十五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八)第六十六項、第六十七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九)第七十三項、第七十四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附錄二 手杖配發評估紀錄表








空間限制,常重覆性進行 抬舉、握持、攜物行走、推、拉等動作與姿勢   |   回上頁   |   一 膝上義肢-左側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