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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公分。 胸頸支架 □S 號 □M 號 □L 號 □XL 號 量測胸圍

 XL 號:頸圍 44~56 公分。 胸頸支架 □S 號 □M 號 □L 號 □XL 號 量測胸圍 S 號:胸圍 65~80 公分。 M 號:胸圍 70~90 公分。 L 號:胸圍 85~100 公分。 XL 號:胸圍 90~130 公分。 □圍腰(加強型) □圍腰(加強加高型) 尺 寸 : □S 號 □M 號 □L 號 □XL 號 □XXL 號 □XXXL 號 量測肚臍圍。 S 號:肚圍 31 英吋以下。 頸椎壓迫頸圈輔具M 號:肚圍介於 32~34 英吋。 L 號:肚圍介於 35~37 英吋。 XL 號:肚圍介於 38~39 英吋。 XXL 號:肚圍介於 40~43 英吋。 XXXL 號:肚圍介於 44 英吋以上。 透氣型圍腰充氣頸圈(單層) □M 號 □L 號 □XL 號 量測肚臍圍。 M 號:肚圍介於 27~32 英吋。 L 號:肚圍介於 33~36 英吋。 XL 號:肚圍介於 37~40 英吋。 足後跟矽膠墊 尺 寸 :□S 號 □M 號 □L 號 □XL 號 減壓區:□中間 □側面 鞋子號碼 S 號:歐規 35-38。 M 號:歐規 39-42。 L 號:歐規 43-46。 XL 號:歐規 47-50。 全足矽膠墊 尺 寸 :□S 號 □M 號 □L 號 □XL 號 □XXL 號 鞋子號碼 S 號:歐規 37-38。 M 號:歐規 39-40。 L 號:歐規 41-42。 XL 號:歐規 43-44。 XXL 號:歐規 45-46。 伸腕支架 □左 □右 尺 寸 :□S 號 □M 號 □L 號 請註明左右側 量測第 2~5 指手掌寬 S 號:


 項 目 辦理方式 申請資格 申請間 隔年限 應備文件 (資料) 受理機構 備 註 四、鋁合金高背特製輪 椅、不鏽鋼高背特 製輪椅應符合申請 條件之一(詳附錄 一第十三項、十五 項 備 註 ) 始得申 請。 五、榮民醫療體系得以 醫 療 輔 具 處 方 單 (正本 )替代診斷 書 , 格 式 如 附 錄 三。 六、台北輔具公司每人每年依實際需 要,最多以申請二 項為原則。 七、專案申請特製輪椅 者,需檢附由復健 科或骨科或神經科 或身障醫療相關科 別醫師開立之診斷 書(診斷書內需敘 明申請特製輪椅; 申請人居住縣市, 如無健保特約醫事 機構之上開四項科 別醫師,得檢附當 地公立醫院或衛生 所 醫 師 出 具 診 斷 書。健保特約醫事 機構服務項目、診 療科別以中央健保 署公告健保特約醫 事機構查詢資料為 原則),並附特製輪 椅評估表 (格式如 附錄四) 。 八、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驗畢歸還。由受理 單位影印乙份並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留 存。 註記: 一.榮民臨櫃申辦醫療輔具,如未攜帶榮民證(義士證),得以有效身分證件提供受理單位於退除役官兵 及眷屬資料查詢作業系統查驗,審核無誤後,由受理單位列印榮民資料交予榮民簽名。若非榮民本 人臨櫃遞送申請資料、或由榮服處暨社區服務人員協助申請,由受理單位登錄送件人(或代理申請人) 相關資料備查。 二.由各榮服處、榮家進行輔具申請之管控、查核,並依規定辦理結報(提供現金補助部分)。


「保暖」也很 重要,配掛頸圈除了可以保護、支撐外, 也有防寒作用。若冬天手術的患者,我 會請他們在頸圈和脖子間再加一片「圍 脖」,免受風寒侵入而造成肌肉緊繃、 氣血不順。 31 人醫心傳2020.3 大林慈濟醫院交感型頸椎病治療 復健 很多病人開完頸椎、戴上頸圈就不敢 亂動。我會請病人放心,頸圈的作用只 是保護、提醒,不是完全限制肩、頸不 能動。聳聳兩肩、輕輕上仰低頭、看左 看右,都可以放鬆頸筋,不但舒服,更 能加速復原。晚上睡覺時,也可將頸圈 解開,好睡、睡好為原則,不用擔心植 入支架會「跑掉」。 強化頸筋 有一點不能不強調,美國aspen頸椎病有一大半 以上是「錯位」引起,而不單單是「骨 刺增生」而已。因為許多人即使開刀把 壓迫神經的骨刺拿得乾乾淨淨,術後還 是在痛,很可能就是因為頸筋無力導致 錯位引起。以下建議的動作,不只術後 復健有效,也是平時強化頸筋最簡單而 實用的方法。 用毛巾或雙手交疊,用力頂住前額, 同時頭部也往前出力,如此可以鍛鍊頸 部前方的肌群。 用毛巾或雙手頂住後腦杓,同時頭部 往後出力,可以鍛鍊頸部後方的肌群。 我常說:「牽一頸而動全身」,意即 頸椎若有病(退化、失穩、錯位),有可 能引發全身(由表而裡,從筋骨到臟腑; 全身上下,從頭頂到腳底)不舒服。如果 病人、家屬或醫師沒有這觀念,常會落入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迷思與逛醫院 換醫師的陷阱。此時,「看對醫生找對科」 就顯得格外重要。








聯盟 館長 ・彤顏健康管理公司 營運長 }   |   回上頁   |   台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