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鬆緊程度以可伸入 1-2 指幅為適合。 (三)頸圈取下時,避免頸部過度轉動。 (四)鬆開時,可觀察皮膚狀況並做頸部皮膚清潔。 (五)骨突處可墊紗布或棉質小方巾,避免磨擦造成皮膚破損。 五、頸圈的清潔 : (一)頸圈主體及海棉可拆開,以肥皂及清水清洗。 (二)洗後用乾毛巾將水份吸乾。 (三)海棉尚未乾時,可以小方巾保護頸部,先戴上頸圈主體;待海棉完全 乾後 再戴回。 六、返診時間: (一)出院約一週左右回門診複查,之後視情況按醫師指示回診。 (二)若有下列情形請返院檢查: 1.傷口有紅、腫、熱、痛等發炎現象。 2.傷口有異常分泌物流出。 美國aspen3.四肢感覺和運動有所改變時,如麻、痛加劇或肢體突然乏力等。 4.持續發燒不適時。 七、頸圈配戴方法:(以兩片式頸圈為例) 頸圈結構 : 頸圈前片 頸圈後片 護墊形狀 [鍵入文字] 配戴方法: 步驟一:前片輕放於 鎖 骨與胸口之上, 然後把 鬆緊帶由頸 部後面環繞 黏貼好 ! 步驟二:把後 片放 在病人頸 部後中央 位置 ,注意上下位 置不要顛倒。 步驟三:把兩邊的環帶粘著 於前片 頸圈上。 備註:不要黏太緊脊椎矯正器,方便調整。 參考資料: 馮容芬(2007)‧神經系統疾病之護理‧於劉雪娥總校閱,成人內外科護理 下(四版,3-117 頁)‧ 台北:華杏。
項 目 辦理方式 申請資格 申請間 隔年限 應備文件 (資料) 受理機構 備 註 四、鋁合金高背特製輪 椅、不鏽鋼高背特 製輪椅應符合申請 條件之一(詳附錄 一第十三項、十五 項 備 註 ) 始得申 請。 五、榮民醫療體系得以 醫 療 輔 具 處 方 單 (正本 )替代診斷 書 , 格 式 如 附 錄 三。 六、台北輔具公司每人每年依實際需 要,最多以申請二 項為原則。 七、專案申請特製輪椅 者,需檢附由復健 科或骨科或神經科 或身障醫療相關科 別醫師開立之診斷 書(診斷書內需敘 明申請特製輪椅; 申請人居住縣市, 如無健保特約醫事 機構之上開四項科 別醫師,得檢附當 地公立醫院或衛生 所 醫 師 出 具 診 斷 書。健保特約醫事 機構服務項目、診 療科別以中央健保 署公告健保特約醫 事機構查詢資料為 原則),並附特製輪 椅評估表 (格式如 附錄四) 。 八、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驗畢歸還。由受理 單位影印乙份並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留 存。 註記: 一.榮民臨櫃申辦醫療輔具,如未攜帶榮民證(義士證),得以有效身分證件提供受理單位於退除役官兵 及眷屬資料查詢作業系統查驗,審核無誤後,由受理單位列印榮民資料交予榮民簽名。若非榮民本 人臨櫃遞送申請資料、或由榮服處暨社區服務人員協助申請,由受理單位登錄送件人(或代理申請人) 相關資料備查。 二.由各榮服處、榮家進行輔具申請之管控、查核,並依規定辦理結報(提供現金補助部分)。
二七 美觀性肘上義肢-左側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二八 美觀性肘上義肢-右側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脊椎側彎矯正背架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二九 膝下義肢-左側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三十 膝下義肢-右側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4 吋 □20 吋 ● ● ● □其他(請詳述): 註: 上述特 | 回上頁 | ,如以多數人的復健醫療器材大型篩檢方式,以前屈身檢查法、鉛垂 線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