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障礙者(須註明障礙類別與等級):_______________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身心障礙類別:□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 □其他先天缺陷 8-3. (新制)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醫療護膝推薦疼痛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神 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使用評估: 1. 使用目的與活動需求(可複選):□日常生活 □醫療 □就學 □就業 □休閒與運動 2. 輔具使用環境(可複選):□室內 □戶外 □居家使用 □機構或學校使用 □社區或公園 □其他: 3. 輔具操控能力:□無自行推動輪椅能力 □可自行推動輪椅 □具良好輪椅醫療護膝推薦操控能力 特製輪椅規格
十二 成人鋁合金特製輪椅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十三 鋁合金高背特製輪椅(活動扶 手,踏板)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者, 醫療護腕推薦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 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評估 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椅輔 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七類-神 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 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中 度以上肢障者免附診斷書)。 (2)具效期內之平衡機能障礙證明 者,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 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評估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 椅輔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 及疼痛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中 度以上平衡機能障礙者免附診 斷書)。 (3)具效期內之失智症障礙證明 者,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 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評估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 椅輔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 能 10 失智症者;中度以上失智 症者免附診斷書)。 (4)植物人(檢附地區級以上醫院 開立之診斷書,或具新制第七 類-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 神、心智功能 09 植物人之障礙 證明者)。
七九 膠頭 只 消耗品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註記: 一、本表所列之輔具項目,若需特製輪椅,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開立之診斷書(敘明申請特製輪椅)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等資料報會專案審核。 二、本表所稱「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醫療護腕推薦係因其項目屬特殊醫療輔具, 需依個別需求量製,可親至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或合約單位量製,或配合該中心、合約 單位國內巡迴服務時親臨訂製;若義肢申請者無法親臨該中心或合約單位配置,受理機構亦可協 調該中心或合約單位另行派員主動服務量製。 三、附錄一列屬同功能性輔具項目及申請限制: (一)第一項至第六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二)第七項至第九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三)第十項至第二十三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四)第四十一項、四十三項、四十四項、四十五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五)第四十六項至第四十八項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六)第四十九項、第五十三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七)第五十項至第五十二項、第五十四項、第五十五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八)第六十六項、第六十七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九)第七十三項、第七十四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附錄二 手杖配發評估紀錄表
疼痛及維持正確姿勢 (完成圖,圖四)。 七、正確穿著泰勒式背架 | 回上頁 | 申請間 隔年限 應備文件 (資料) 受理機構 備 註 四、鋁合金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