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情形特殊,經專案報請本會核准者,得不受申請年限之限制。惟附表內所列各項目輔具(助聽器、 眼鏡、義眼、其他醫療輔具等四項)以一年申請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備之西醫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聽力圖及驗光單,須符合自開具之日起三個月內 之期限。 附錄一 醫療輔具補助項目 項次 醫療輔具項目 台北輔具公司單位 使用年限 受理機構 備註 一 手杖(鋁合金) 支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或行動障礙證明者,得 以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受理單位 出具評估紀錄表(附錄二)替代診 斷書。 二 手杖(不銹鋼) 支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或行動障礙證明者,得 以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受理單位 出具評估紀錄表(附錄二)替代診 斷書。
失、結締組織結構異常) 2. 先天性神經肌肉疾病引發之脊椎側彎(肌肉萎縮症、肌肉失養症、脊柱裂) 3. 頸椎壓迫頸圈輔具後天動作控制異常,肌肉關節位置失衡、左右兩側動作發展不均,長短腳代償產生。 4. 其他: 賀爾蒙因素、生長代謝因素、基因因素。 物理治療主要可以「維持或改善」成因 3 所導致的側彎,並藉由強化肌力 「減緩」成因 1、成因 2 所導致的脊椎側彎惡化。 Ø 兒童脊柱側彎之物理治療評估與介入 l 先評估是否存有結構之異常:包括脊柱之結構缺陷(如先天半椎體、肋骨缺陷、長短腳、 扁平足等),並與家長告知治療的限制,以及是否需要使用輔具(如背架、鞋子加高、足 弓墊)介入等。 l 評估動作型態與粗大動作發展。 l 評估與脊柱支撐之肌肉與周邊是否有失衡的情況(肌肉張力、肌肉力量、柔軟度)。 l 評估呼吸效能(呼吸型態)與肋骨活動度之間的關係。 l 提供個別化之運動訓練強化肌群、改善柔軟度、增進動作控制。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三一 膝上義肢-左側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三二 膝上義肢-脊椎側彎矯正背架右側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三三 PF 部分足義肢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三四 SM 珊姆式義肢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三五 肘下手鉤義肢(自體驅動式)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申請間 隔年限 應備文件 (資料) 受理機構 備 註 | 回上頁 | § 兩腿中間 § 橫切面 什麼是好的姿勢? § 矢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