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成人鋁合金特製輪椅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十三 鋁合金高背特製輪椅(活動扶 手,踏板)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者, 台北輔具公司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 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評估 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椅輔 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七類-神 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 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中 度以上肢障者免附診斷書)。 (2)具效期內之平衡機能障礙證明 者,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 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評估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 椅輔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 及疼痛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中 度以上平衡機能障礙者免附診 斷書)。 (3)具效期內之失智症障礙證明 者,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 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評估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 椅輔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 能 10 失智症者;中度以上失智 症者免附診斷書)。 (4)植物人(檢附地區級以上醫院 開立之診斷書,或具新制第七 類-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 神、心智功能 09 植物人之障礙 證明者)。
一、榮民姓名: 二、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三、受理申請單位: (榮服處、榮家) 四、申請人具效期內之下列身心障礙手冊或具行動障礙者:(請勾選下列身份) o肢體障礙者(新制 ICF 第七類 05):效期至 年 月 日 o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效期至 年 月 日 o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者(請勾選或簡述原因) o下肢外觀有明顯傷口且影響行動者。 o下肢外觀無明顯傷口,但影響行動,並提具三個月內就醫紀錄者。 o最近三個月內曾住院且目前行動障礙者(或行動不穩者) (請提供住院佐證資 料) 。 o最近三個月內曾因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就醫,且目前行動障礙者脊椎側彎矯正背架(請提三個 月內就醫紀錄) 。 o年邁且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者:請註明出生年月。 o其他具有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 事實(請說明並請提供佐證資料) 。 ) 五、受理單位審核結果: o符合申請條件並於規定期限內申請。 o未符合申請期限規定。 o未符合申請條件(未具身心障礙手冊之肢體障礙、平衡機能障礙、或行動障礙或 行動不穩等條件)。 審核人 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 榮民總醫院 分院醫療輔具處方單 就診日期: 年 月 日 本處方單僅限各榮總及榮總分院開立後,由榮民以正本處方單向各榮服處或榮家申請醫療輔具使用。
需自費 3-4 萬(可申 讀健保給付,但須經 過健保局審核)。 需自費二十幾萬。 1 頸椎壓迫頸圈輔具尹書田醫療財團法人書田泌尿科眼科診所 復健科及物理治療科 謹製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 276 號 電話:(02) 23690211 分機 3776 基本頸部保護及運動 ¤ 維持正確姿勢 1. 坐時,抬頭挺胸收下巴;選擇有靠背及扶手的椅 子較佳。椅子高度為使髖關節維持屈曲稍大於九 十度。 2. 改進工作時的坐姿(如右圖),避免長時間低頭或 頭往前伸。 3. 工作檯面勿太低或離身體太遠,盡量使背貼靠椅 背、頭部前屈小於二十度。調整工作檯面或椅子 常可輕易改善頸部不舒服症狀。 4. 避免工作時頸部過度前屈充氣頸圈、後仰或左右轉動。必 要時以轉動身體或使用工具取代頸部轉動,如倒 車時多使用後照鏡或選擇可旋轉之辦公椅。 5. 站立時,儘量收下巴、縮小腹,維持正確直立姿 勢。
請年限之限制。惟附表內所列各項目輔具(助聽器、 眼鏡、義眼、其他醫療輔具等四 | 回上頁 | (完成圖,圖四)。 七、正確穿著泰勒式背架 之步驟 步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