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 浴缸603.1 適用範圍:無障礙浴缸應符合本節規定。603.2 位置:浴缸前方之無障礙空間應蓋整個浴缸的長度,前方淨空間寬度不
得小於浴缸寬度,深度為 80 公分以上﹙圖 603.2﹚。603.3 浴缸:鐵架diy浴缸長度不得大於
140 公分;浴缸外側距地面高度 45 公分、底部應設置止滑片,且浴缸內兩側接近上緣處,應設置扶手(圖 603.2、圖 603.3)。圖 603.3
35603.4 扶手:側面牆壁應裝設一水平及垂直扶手;水平扶手上緣距浴缸底面 75公分,與出水側牆壁的距離不得大於 38 公分;垂直部份之長度不得小於60
公分,與浴缸靠背側之外緣距離約 70 公分;出水側及對向牆壁皆應設
置 L 型扶手,該扶手水平上緣距浴缸底面 75 公分,垂直及水平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 60 公分,且垂直部分距浴缸外緣不得超過 10 公分﹙圖
603.4﹚。604 淋浴間604.1 適用範圍:設置移位式淋浴間或輪椅進入式淋浴間須符合本節規定。604.2 座椅:應設寬 45 公分以上、深 40
公分、距地板面高度 45 公分之座椅﹙固
206.4.2 護欄:坡道高於鄰近地面 75 公分時,未臨牆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高度不得小於 110 公分之防護欄;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 120
公分(圖206.4.2)。206.5 扶手206.5.1 設置規定:高低差大於 20 公分之坡道,兩側皆應設置符合本規範規定之連續性扶手。角鋼diy扶手無需設置
30 公分以上之水平延伸。206.5.2 扶手高度:設單道扶手者,地面至扶手上緣高度為 75 公分;設雙道扶手者,高度分別為 85 公分、65 公分(圖
206.5.2)。圖 206.4.2圖 206.5.2 1420 扶手207.1 適用範圍
無障礙設施需設置扶手者,其扶手設計應符合本節規定。207.2 通則20.2.2 扶手形狀: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約為 2.8-4
公分,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長 9-13 公分﹙圖 207.2.2﹚。
207.2.3 表面:扶手表面及靠近之牆壁應平整,不得有突出或勾狀物。207.3 扶手設置207.3.1
堅固:扶手應設置堅固,除廁所特別設計之活動扶手外,皆需穩固不得搖,且扶手接頭處應平整,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
面之中心線左右各 38 公分且距地板面80-120 公分之區域﹙圖 604.3.4﹚。圖 604.3.4最大 38 最大 38圖 604.3.3平面 立面最小
4537604.4 輪椅進入式淋浴間604.4.1 定義:設有活動座椅,可選擇乘坐洗澡用輪椅者直接進入,或移位至座檯之淋浴間。604.4.2
尺寸:淋浴間長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 80 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不得小於寬 80 公分,長 150 公分﹙圖
604.4.2﹚。604.4.3 扶手:除入口側及設置座椅側外,另兩面牆皆需設置扶手,鐵架diy距地板面高度
75 公分,距牆角 15 公分得不設置扶手且入口側邊座椅處應設置高
度 75 公分之可動式扶手﹙圖 604.4.3﹚。604.4.4 水龍頭位置:設於入口對側牆壁,無座位者,可為距地板面 80-120
公分之區域;有座位者,其設置區域以距設座位之牆壁 68 公分之範圍為限﹙圖604.4.4﹚。圖 604.4.3圖 604.4.4圖 604.4.2 38第七章
輪椅觀眾席位701 適用圍設有固定座椅場所之輪椅觀眾席位符合本章規定。702 通則702.1 地面:輪椅觀眾席位的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702.2 數量: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1751–2000 13超過
2000 個固定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500 個固定座椅席位,應再增加 1 個輪椅觀眾席位。702.3
多廳式場所:多廳式之場所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之固定坐椅席位數分別計
902 通則902.1 標誌:無障礙標誌應符合圖 902.1 規定之 | 回上頁 | 位置、區域及樓層,以增加多方位的較佳視野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