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況。例:藉由觸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到引導視覺障礙者之功能。104.11
引導標誌: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與使用相關設施之延續與不中斷的方向引導標誌應可清楚辨識,並與行進方向垂直。105
參考附錄參考附錄提供設計者參考,具指導性質,非屬強制性規定。 3第二章 無障礙通路201 適用範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其通路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202
通則202.1 組成:角鋼diy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202.2
高低差:高低差在 0.5 公分至 3 公分
前方 30 公分處之地板,應作 30 公分×60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圖 403.2)。403.3
主要入口樓層標誌:主要入口樓層之昇降機應設置以下無障礙標誌403.3.1 突出牆壁:垂直牆面、突出式之無障礙標誌,其下緣應距地板面200-220
公分,尺寸不得小於 15 公分(圖 403.3.1)。圖 403.2圖 403.3.1最小 15200-220 23403.3.2
平行牆面:平行固定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其下緣應距地板面 180-200 公分處,尺寸不得小於 10 公分(圖 403.3.2)。404
昇降機出入平台﹙停靠處﹚404.1 輪椅迴轉空間:昇降機出入口之樓地板應無高差,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並留設不得小於直徑 1.5 公尺之淨空間。404.2
昇機呼叫鈕:梯廳及門廳內應設置 2組呼叫鈕,呼叫鈕角鋼diy最小的尺寸應為長寬各
2 公分以上,或直徑 2 公分以上。上組呼叫鈕左邊應設置點字,下組呼叫鈕
間符合附錄 1 手可及範圍之規定。A205.11 飲水機:建築物內如設置飲水機供公眾使用,應符合 204.2.4 突出物
限制之規定,且其出水口及開關操作高度距地板面應在 80 公分至 100 公分之間,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 1 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58附錄 3 設施設計指引A301 適用範圍本附錄 3 提供設計者參考。A302 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A302.1
引導設施藉由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到引導視覺障礙
者之功能。導盲磚是藉由觸覺達到引導之功能,並非唯一選擇。A302.2
鐵架diy導盲磚之設置須由定向動訓練師或視障服務專業人員進行需求設計與功能性鋪設,以引導行進設施(條狀)與行進注意設施(點狀)組合搭配。
30;文字訊息外也會發出警報音,另外也可透過乾接點(volt | 回上頁 | 以下者得不受限制(圖 202.2);高差大於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