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 室內通路走廊204.1 適用範圍無障礙通路之室內通路走廊,應符合本節規定。204.2 室內通路走廊設計204.2.1 坡度: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50,如大於1/50 應依 206 節規定設置坡道。204.2.2 寬度: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 120 公
分,走廊中如有開門,則去除門扇開啟之空間後,其寬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圖204.2.2)。圖 203.2.6 6204.2.3 迴轉空間:寬度小於 150
公分之走廊,每隔 0 公尺、通路走廊盡頭或距盡頭 3.5 公尺以內,應有一 150 公分×150 公分以上之角鋼diy迴轉空間。
204.2.4 突出物限制:室內通路走廊淨高不得小於 190 公分;兩邊之牆壁,由地面起60 公分至 190 公分以內,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如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圖204.2.4﹚。205 出入口
第一章 總則101 依據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102
適用範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依本規範規定。但經檢附申請書及評估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角鋼diy其設計得不適用本規範一部
或全部之規定。103 一般事項說明103.1 尺寸:本規範中未註明「最大」、「最小」「限定範圍」﹙如 3-5 公分﹚者,所有該項尺寸的誤差不得大於
3%。103.2 圖表:本規範所有圖表,除非特別註者,皆規定之一部份。
104 用語定義104.1
行動不便者: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時,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距離不得大於 60 公分,馬桶前緣淨空間不得小於 70 公分(圖 505.2)。圖 504.4.1求助鈴求助鈴30505.3
高度: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使用一般形式
之馬桶,座位之高度為 40-45 公分,馬桶不可有蓋,且應設置靠背,靠背距離馬桶前緣 42-48 公分,背與馬桶座位之淨距離為 20
公分(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應距離馬桶前緣 42-48 公分)﹙圖 505.3﹚。
505.4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 L 型扶手之側牆上,鐵架diy距馬桶前緣往前
10公分及馬桶座面上約 40公分處﹙圖
505.4﹚。圖 505.4沖水控制圖 505.3圖 505.2掀起式可動扶手31圖 505.5505.5 側邊 L 型扶手: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應設置 L
型扶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 公分,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 70 公分,垂直向之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 27 公分,水
稱之滑軌,而在滑軌之中段上方,設置有接受其限制之數個可移動式單櫃,及 | 回上頁 | 碼由使用者任意設定,密碼忘記時,可使用管理鑰匙緊急開門。 b. N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