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4.2 護欄:坡道高於鄰近地面 75 公分時,未臨牆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高度不得小於 110 公分之防護欄;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 120
公分(圖206.4.2)。206.5 扶手206.5.1 設置規定:高低差大於 20 公分之坡道,兩側皆應設置符合本規範規定之連續性扶手。角鋼diy扶手無需設置
30 公分以上之水平延伸。206.5.2 扶手高度:設單道扶手者,地面至扶手上緣高度為 75 公分;設雙道扶手者,高度分別為 85 公分、65 公分(圖
206.5.2)。圖 206.4.2圖 206.5.2 1420 扶手207.1 適用範圍
無障礙設施需設置扶手者,其扶手設計應符合本節規定。207.2 通則20.2.2 扶手形狀: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約為 2.8-4
公分,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長 9-13 公分﹙圖 207.2.2﹚。
207.2.3 表面:扶手表面及靠近之牆壁應平整,不得有突出或勾狀物。207.3 扶手設置207.3.1
堅固:扶手應設置堅固,除廁所特別設計之活動扶手外,皆需穩固不得搖,且扶手接頭處應平整,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
圖 503.2.1 圖 503.2.2 28504 廁所504.1 淨空間:廁所盥洗室空間內應設置迴轉空間,其直徑不得小於 150 公分﹙圖
504.1﹚。504.2 門:廁所盥洗室空間應採用橫向拉門,出入口之淨寬不得小於 80 公分(圖504.1),且門把距門邊應保持 6 公分,靠之一側並應於距門把
3-5 公分處設置門擋,以防止夾手﹙圖 504.2﹚;門扇得設於牆之內外側。
504.3 鏡子: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不得大於 90公分,鏡面的高度應在 90 公分以上﹙圖 504.3﹚。圖 504.3掀起式可動扶手圖 504.1 圖
504.2鏡29504.4 求助鈴504.4.1 位置: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兩處緊急求助鈴,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
後 15 公分、馬桶座位上 60 公分,另在距地板面高 35 公分範圍內設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圖 504.4)。504.4.2
連接裝置:按鈕應連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應連接至廁所盥洗室外部設置警燈或聲響。505 馬桶及扶手505.1
適用範圍:無障礙廁所設置馬桶及扶手,應符合本節規定。505.2 淨空間: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不得小於 70 公分,扶手如設於側牆
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作為無障礙通路之室外通路應符合本點規定。203.2 室外通路設計203.2.1
引導標誌:室外無障礙通路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必須於室
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203.2.2 坡度: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15;但 202.4
角鋼diy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10,超過者須依 206 節規定設置坡道。且二不同方向之坡道交會處應設置平台,該平臺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203.2.3 淨寬: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但 202.4 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203.2.4 排水:無遮蓋戶外通路應考慮排水,可往路拱兩邊排水,洩水坡度 1/100
- 2/100
位置、區域及樓層,以增加多方位的較佳視野角度。702.4.1 固 | 回上頁 | ;位控制器 數位控制器溫度顯示 數位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