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圖 A102.2.5圖 A102.2.6.1 圖 A102.2.6.2 50A102.3 輪椅正向接近可及範圍A102.3.1
可及範圍: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最低高度為 40 公分 , 以 高 度 為 85 公 分 最 適 宜 ﹙ 圖
A102.3.1﹚。A102.3.2 桌檯較小: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如桌檯突出小於 50 公分,可及之最大高度為120 公分﹙圖
A102.3.2﹚。A102.3.3 桌檯較大: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如
桌檯突出 50-60 公分,則其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10 公分﹙圖 A102.3.3﹚。如桌檯突出大於 60 公分,則無法觸及該牆面。A102.4
側向接近可及範圍A102.4.1 可及範圍: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且
中間無阻礙物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最低高度為 40 公分﹙圖 A102.4.1﹚。圖 A102.3.1圖 A102.3.3圖 A102.3.2圖
A102.4.1 51A102.4.2 桌檯較小: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如
桌檯深度小於 25 公分,可及之最大高度為120 公分﹙圖 A102.4.2﹚。A102.4.3
鐵架diy桌檯較大: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如桌檯深度為
25-60 公分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15 公分﹙圖 A102.4.3﹚。如桌檯突出大於 60 公分,則無法觸及該牆面。A102.5
操作空間:輪椅所鄰之三邊牆壁全部或部分受到限制時,所需操作空間如 A102.5.1 及 A102.5.2。A102.5.1 直行進入:當凹室的深度大
且 55 公分≦2 R + T≦65 公分。303.2 梯級鼻端:梯級突沿的彎曲半徑不得大於 1.3 公分﹙圖
303.2.1﹚,且超出踏板的突沿應將突沿下方作成斜面,該突出之斜面不得大於 2 公分﹙圖 303.2.2﹚。圖 303.1R 最大 16 公分T 最小 26
公分
圖 302.2圖 303.2.1圓角處理彎曲半徑不得大於 1.3 公分 18303.3 防滑條:角鋼diy梯級邊緣之水平踏面部份應作防滑處理,且應與踏步平面順平(圖303.3)。303.4
防護緣: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 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圖303.4﹚。圖 303.3
圖 303.4防滑條與踏面順平圖 303.2.2此部分不可突出 19303.5 特別規定303.5.1 適用對象:第 2
層以上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240 平方公尺以下者。303.5.2 級高及級深:樓梯上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深應統一,級高﹙R﹚需為 18
公分以下,
間符合附錄 1 手可及範圍之規定。A205.11 飲水機:建築物內如設置飲水機供公眾使用,應符合 204.2.4 突出物
限制之規定,且其出水口及開關操作高度距地板面應在 80 公分至 100 公分之間,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 1 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58附錄 3 設施設計指引A301 適用範圍本附錄 3 提供設計者參考。A302 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A302.1
引導設施藉由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到引導視覺障礙
者之功能。導盲磚是藉由觸覺達到引導之功能,並非唯一選擇。A302.2
鐵架diy導盲磚之設置須由定向動訓練師或視障服務專業人員進行需求設計與功能性鋪設,以引導行進設施(條狀)與行進注意設施(點狀)組合搭配。
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102 適用範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依本規範規定。但經檢附 | 回上頁 | 可更改方向毛重/淨重 88/82 公斤 68/62 公斤絕緣層 mm 32‐52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