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4 洗面盆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 507 之規定。1003.5:衛浴設備空間之浴缸或淋浴間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 603、604
之規定。1003.6:衛浴設備空間馬桶、浴缸或淋浴間求助鈴之設置應分別符合本規範504.4 及 62.4 之規定。1004 設置尺寸
1004.1 房間內通路:房間內通路寬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床間淨寬度不得小於90 公分。1004.2 門:其設置應符合本規範 205.4
之規定。1004.3 供房客使用之電器插座及開關:其設置高度應距地板面高 70-100 公分處,設置位置應距柱、牆角 30 公分以上,並符合 A102.3 及
A102.4 輪椅
47正向與側向接近可及範圍之規定。1005 房間內求助鈴1005.1 位置:鐵架diy應至少設置兩處,ㄧ處距地板面高
90-120 公分處;另一處距地板面 35-45 公分,且按鈕應明確標示,易於觸控。1005.2 連接裝置:求助鈴按鈕訊號應連接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
204 室內通路走廊204.1 適用範圍無障礙通路之室內通路走廊,應符合本節規定。204.2 室內通路走廊設計204.2.1 坡度: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50,如大於1/50 應依 206 節規定設置坡道。204.2.2 寬度: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 120 公
分,走廊中如有開門,則去除門扇開啟之空間後,其寬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圖204.2.2)。圖 203.2.6 6204.2.3 迴轉空間:寬度小於 150
公分之走廊,每隔 0 公尺、通路走廊盡頭或距盡頭 3.5 公尺以內,應有一 150 公分×150 公分以上之角鋼diy迴轉空間。
204.2.4 突出物限制:室內通路走廊淨高不得小於 190 公分;兩邊之牆壁,由地面起60 公分至 190 公分以內,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如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圖204.2.4﹚。205 出入口
動。圖 A102.2.5圖 A102.2.6.1 圖 A102.2.6.2 50A102.3 輪椅正向接近可及範圍A102.3.1
可及範圍: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最低高度為 40 公分 , 以 高 度 為 85 公 分 最 適 宜 ﹙ 圖
A102.3.1﹚。A102.3.2 桌檯較小: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如桌檯突出小於 50 公分,可及之最大高度為120 公分﹙圖
A102.3.2﹚。A102.3.3 桌檯較大: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如
桌檯突出 50-60 公分,則其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10 公分﹙圖 A102.3.3﹚。如桌檯突出大於 60 公分,則無法觸及該牆面。A102.4
側向接近可及範圍A102.4.1 可及範圍: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且
中間無阻礙物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最低高度為 40 公分﹙圖 A102.4.1﹚。圖 A102.3.1圖 A102.3.3圖 A102.3.2圖
A102.4.1 51A102.4.2 桌檯較小: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如
桌檯深度小於 25 公分,可及之最大高度為120 公分﹙圖 A102.4.2﹚。A102.4.3
鐵架diy桌檯較大: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如桌檯深度為
25-60 公分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15 公分﹙圖 A102.4.3﹚。如桌檯突出大於 60 公分,則無法觸及該牆面。A102.5
操作空間:輪椅所鄰之三邊牆壁全部或部分受到限制時,所需操作空間如 A102.5.1 及 A102.5.2。A102.5.1 直行進入:當凹室的深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