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
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角鋼diy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等。104.3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
及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104.4
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2獨立進出及通行。
104.5 動力輔助門:使用動力機制來操作及控制的門。104.6 點字系統:可憑觸覺感知提供視覺障礙者辨識資訊之文字符號。104.7
路緣坡道:穿過路緣石或是建在其上的短坡道。104.8 標誌:由陳列的文字、符號、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的建築構,用以傳達資訊。104.9
觸資訊:可經由觸覺感知傳達資訊之方式。104.10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導
者,應作 1/2 之斜角處理,高低差在 0.5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圖 202.2);高差大於 3
公分者,應設置符合本規範之「坡道」、「昇降設備」或「輪椅昇降台」。202.3 地面:通路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202.4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之特別規定202.4.1 適用對象:建築基地內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者。
202.4.2 組成:其地面層無障礙通路,僅須設置室外通路。202.4.3
設有騎樓者:其室外通路得於騎樓與道路邊界至少設置一處坡道,經由騎樓通達各棟出入口。202.4.4 免設置:位於山坡地,或其臨接道路之淹水潛勢高度達 50
公分以上,且地面層須自基地地面提高 50 公分以上者,或角鋼diy地面層設有室內停車位者,或建築基地未達
10 個住宅單位者,得免設置室外通路。圖 202.2
4202.4.5 部分設置:建築基地具 10 個以上、未達 50 個住宅單位者,應至少有1/10 個住宅單位設置室外通路。其計算如有零數者,應再增加 1
個住宅單位設置室外通路。203 室外通路203. 適用範圍
定或活動式皆可﹚,座椅應防滑,若為平滑者,座椅前緣應略高於後緣﹙斜率約 1/12﹚。604.3 移位式浴間604.3.1
定義:設有固定座椅,輪椅無法直接進入,使用者必須移位至座之淋浴間。604.3.2 尺寸:淋浴間長度及寬度皆不得小於 90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不得小於寬
90公分,長 120 公分﹙圖 604.3.2﹚。圖 604.3.2
圖 603.4 36604.3.3 扶手:兩側牆壁應設置水平扶手,其入口對向牆壁之鐵架diy水平扶手長度不得小於
45 公分,扶手上緣距地板面 75 公;入口之牆壁近外緣處 2 側及座椅靠牆側,皆應設置垂直扶手,其長度不得小於 60 公分﹙圖
604.3.3﹚。604.3.4 水龍頭位置:設於入口側面牆壁,牆
3851;數,建立矛盾矩2015 中華萃思 | 回上頁 | 浴設備空間之浴缸或淋浴間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 603、604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