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距離不得大於 60 公分,馬桶前緣淨空間不得小於 70 公分(圖 505.2)。圖 504.4.1求助鈴求助鈴30505.3
高度: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使用一般形式
之馬桶,座位之高度為 40-45 公分,馬桶不可有蓋,且應設置靠背,靠背距離馬桶前緣 42-48 公分,背與馬桶座位之淨距離為 20
公分(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應距離馬桶前緣 42-48 公分)﹙圖 505.3﹚。
505.4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 L 型扶手之側牆上,鐵架diy距馬桶前緣往前
10公分及馬桶座面上約 40公分處﹙圖
505.4﹚。圖 505.4沖水控制圖 505.3圖 505.2掀起式可動扶手31圖 505.5505.5 側邊 L 型扶手: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應設置 L
型扶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 公分,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 70 公分,垂直向之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 27 公分,水
104.2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
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角鋼diy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等。104.3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
及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104.4
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2獨立進出及通行。
104.5 動力輔助門:使用動力機制來操作及控制的門。104.6 點字系統:可憑觸覺感知提供視覺障礙者辨識資訊之文字符號。104.7
路緣坡道:穿過路緣石或是建在其上的短坡道。104.8 標誌:由陳列的文字、符號、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的建築構,用以傳達資訊。104.9
觸資訊:可經由觸覺感知傳達資訊之方式。104.10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導
﹙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圖406.1);但集合住宅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 80 公分。406.2 扶手:機廂內至少兩側牆面應設置扶手,扶手之設置應符合
207 節之規
定。但固定方式得不受本規範圖 207.2.2 之限制。406.3 後視鏡:鐵架diy面對機廂之後側壁應設置安全玻璃之後視鏡(若後側壁為鏡面不銹鋼或類似材質得免之)或懸掛式之廣角鏡(寬
30-35 公分,高 20 公分以上),後視鏡之下緣距機廂地面 85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出入口淨寬,高度大於 90 公分。
406.4 輪椅乘坐者操作盤:操作盤按鍵應包括緊急事故通報器、各通達樓層及開、關等按鍵。若為多排按鈕,最上層標有樓層指示的按鈕中心線距機廂地面不得大於 120
公分,﹙如設置位置不足,得放寬至 130 公分﹚,且最下
聲響警報會同時顯示並提醒使用者。獨特的熱氣除霜可縮短除霜時間,減少除霜 | 回上頁 | 天) 344kWh 1171kWh冷卻系統 強制空氣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