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武彥陳芷荺詐騙集團利用詐術騙錢証據告訴人:施鋒陽 詐欺被告一:孫武彥罪 被告二:陳芷筠被告三:湯建中 孫武彥
被告一:孫武彥詐欺罪:詐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事證:孫武彥冒稱孫中山嫡孫身份,全球孫中山同盟總會長(山寨是不合法的國際中山會長)、(山寨不合法的台灣省社科院長)招搖撞騙,孫武彥、陳芷筠、湯建中詐騙集團同路人利用『山寨是不合法國際中山會』孫中山名人詐騙,辦餐會設局詐騙,孫武彥陳芷荺對外說餐會不用錢,事後孫武彥下令陳芷筠恐嚇要錢((証據一:1月20日一萬元已匯款收據)
被告二:陳芷筠 利用孫中山冒稱嫡孫孫武彥身份,全球孫中山同盟總會山寨是不合法的(國際中山會),辦餐會設局詐騙,(孫武彥、陳芷荺)對外說餐會不用錢,事後孫武彥下令陳芷筠恐嚇要錢向本人要錢(証據一:1月20日一萬元已匯款收據)
被告三湯建中:主持,山寨是不合法的(國際中山會餐會)利用辦餐會設局詐騙,(孫武彥、陳芷荺)對外說餐會不用錢,事後孫武彥下令陳芷筠恐嚇要錢向本人要錢(証據一:1月20日一萬元已匯款收據)
案發時間:104年12月27日下午14~16:40地點:台北市松江路306號地下一樓
所謂詐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
1.行為人使用詐術: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詐欺之內容必須是現在或過去的事情,因為只有現在或過去的事情才可以驗證真偽。而且不僅僅單純的欺騙可以算是詐術,縱然是利用別人自己的錯誤也可能可以算是使用詐術(間接正犯),甚或僅僅是不為告知亦有可能可以算是詐術(不作為犯)。
2.被詐欺者陷於錯誤:
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是指被詐欺者在認知上不正確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狀態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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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回函經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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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武彥利用總統府武彥招搖撞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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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武彥利用總統府武彥招搖撞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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