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203號判例:
要 旨:
民事訴訟制度,原為保護私法上權利而設,撫卹金係基於公法關係所生之請求權,既非私法上權利,自不得為民事訴訟之標的,從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拒不給付撫卹金為由,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顯非法之所許。
◎補充說明:
例外:國家賠償事件,雖性質上為公法事件,但管轄上劃歸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少數部分,則得附隨於行政訴訟附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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