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7033號
要旨:
關於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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