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鬆緊程度以可伸入 1-2 指幅為適合。 (三)頸圈取下時,避免頸部過度轉動。 (四)鬆開時,可觀察皮膚狀況並做頸部皮膚清潔。 (五)骨突處可墊紗布或棉質小方巾,避免磨擦造成皮膚破損。 五、頸圈的清潔 : (一)頸圈主體及海棉可拆開,以肥皂及清水清洗。 (二)洗後用乾毛巾將水份吸乾。 (三)海棉尚未乾時,可以小方巾保護頸部,先戴上頸圈主體;待海棉完全 乾後 再戴回。 六、返診時間: (一)出院約一週左右回門診複查,之後視情況按醫師指示回診。 (二)若有下列情形請返院檢查: 1.傷口有紅、腫、熱、痛等發炎現象。 2.傷口有異常分泌物流出。 美國aspen3.四肢感覺和運動有所改變時,如麻、痛加劇或肢體突然乏力等。 4.持續發燒不適時。 七、頸圈配戴方法:(以兩片式頸圈為例) 頸圈結構 : 頸圈前片 頸圈後片 護墊形狀 [鍵入文字] 配戴方法: 步驟一:前片輕放於 鎖 骨與胸口之上, 然後把 鬆緊帶由頸 部後面環繞 黏貼好 ! 步驟二:把後 片放 在病人頸 部後中央 位置 ,注意上下位 置不要顛倒。 步驟三:把兩邊的環帶粘著 於前片 頸圈上。 備註:不要黏太緊脊椎矯正器,方便調整。 參考資料: 馮容芬(2007)‧神經系統疾病之護理‧於劉雪娥總校閱,成人內外科護理 下(四版,3-117 頁)‧ 台北:華杏。
M 號:歐規 39-42。 L 號:歐規 43-46。 XL 號:歐規 47-50。 全足矽膠墊 尺 寸 :□S 號 □M 號 □L 號 □XL 號 □XXL 號 鞋子號碼 S 號:歐規 37-38。 M 號:歐規 39-40。 L 號:歐規 41-42。 XL 號:歐規 43-44。 XXL 號:歐規 45-46。 伸腕支架 □左 □右 尺 寸 :□S 號 □M 號 □L 號 請註明左右側 量測第 2~5 指手掌寬 S 號:頸椎壓迫頸圈輔具手掌寬介於 2.5~3 英吋。 M 號:手掌寬介於 3.5~4 英吋。 L 號:手掌寬介於 4~4.5 英吋。 附錄四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會 榮家(分院) 榮民服務處 特製輪椅評估表 基本資料: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1.姓名: 2.性別: □男 □女 3.身分證字號: 4.生日: 年 月 日 5.診斷: 6.寄送地址: 7.障礙級別:□無手冊 □輕度 □中度 □重度 □極重度 8-1. 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無 □有 8-2.(舊制)充氣頸圈身心障礙手冊類別: □肢體障礙:□上肢(手) □下肢(腳) □軀幹 □四肢 □視覺障礙 □聽覺機能障礙 □平衡機能障礙 □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 □智能障礙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顏面損傷者 □植物人 □失智症 □自閉症 □慢性精神病患者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
二、健 保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效 期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證明正本。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驗畢歸還。由受理 單位影印乙份並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留 存。 二、本會「醫療輔具暨 鑲牙申請作業」系 統有申配義眼紀錄 者,得免附診斷證 明書或身心障礙證 明。 其他醫 療輔具 ( 項 目 如附錄 一) 實物給付 領有榮民 證或義士 證之身障 或身體孱 弱人員 依 器 具 使 用 年 限 一、榮 民 證 或 義士證 正、反面影 本。 二、健保合約醫 療院所診斷 證明書正本 或效期內之 身心障礙證 明正本(除 外項目,請 見備註),充氣頸圈並 於診斷證明 書敘明申請 輔具項目。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各 級榮院 一、手杖得由受理申請 單位開具之評估紀 錄表替代診斷書, 評估紀錄表格式如 附錄二。 二、盲杖、四腳手杖、 拐杖、摺疊式助行 器、一般型輪椅、 洗澡、便盆兩用椅 輔具得檢附效期限 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正本申請(詳附錄 一備註)。 三、義肢類需具肢障身 心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應先依 全民健康保險相關 規定申請給付,並 達附錄一之最低使 用年限後,因需要 而重新製作者始得 申請。得依實際需 求申請雙側義肢。
背架高低位置。 2. 醫療頸圈推薦穿戴時將背面兩直立桿間的空隙對準 | 回上頁 | 的身體活動方式來實施,才是最好矯正脊柱側彎的方法。 參●結論 脊椎側彎形成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