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架穿著方法 1. 首先以背架中間橫條第 2 節處對準軟腰處(約肚臍延線)以確定背架高低位置。 2. 醫療頸圈推薦穿戴時將背面兩直立桿間的空隙對準脊椎,檢查背架兩直鋼條的中心是否對準脊 椎,確定是否正直無歪斜。 3. 深吸一口氣後拉緊束腹片的皮帶並固定,將背架調整至最適當舒適位置,勿過緊影 響呼吸或過鬆降低支持度。 4. 檢查背架兩側之距離應相等,即兩側皮帶固定之位置應相同。 5. 使用長型背架者,調整肩部兩條皮帶距離。 6. 開始穿背架時可請他人協助及調整位置,穿著完整後確定無頭暈情形再起身走動。 背架穿著注意事項 由於背架種類及效能不盡相同,需經醫師評估及建議並選擇合適的背架。當需穿著背架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由於背架需長時間穿著效果較佳,建議除了睡覺及洗澡外,其他時間儘量要穿著, 穿著背架時,裡面要穿吸汗內衣以保護皮膚;為方便上廁所穿脫,建議內褲可穿在 背架外,或選擇穿低腰內褲較為方便。
背型:( )A.正常 ( )B.駝背 ( )C.其他 測量: 1. 公分,(乳下胸圍) 2. 公分,(腸骨圍) 3. 公分,(臀圍) 4. 公分,(薦椎骨末端至 肩胛骨脊長度) 身高 公分,體重 公斤 □騎士背架(Knight Brace) 背型:( )A.正常 ( )B.駝背 ( )C.其他 測量: 1. 公分,(乳下胸圍) 2. 公分,(腸骨圍) 3. 公分,(臀圍) 4. 公分,(薦椎骨末端至 肩胛骨下緣長度) 身高 公分,體重 公斤 輔 具 種 類 量 測 參 考 值 四柱式頸支架 □S 號 □M 號 □L 號 □XL 號 量測頸圍 S 號:頸圍 26~30 公分。 M 號:頸圍 28~36 公分。 L 號:頸圍 34~44 公分。 XL 號:頸圍 44~56 公分。 脊椎側彎矯正背架胸頸支架 □S 號 □M 號 □L 號 □XL 號 量測胸圍 S 號:胸圍 65~80 公分。 M 號:胸圍 70~90 公分。 L 號:胸圍 85~100 公分。 XL 號:胸圍 90~130 公分。 □圍腰(加強型) □圍腰(加強加高型) 尺 寸 : □S 號 □M 號 □L 號 □XL 號 □XXL 號 □XXXL 號 量測肚臍圍。 S 號:肚圍 31 英吋以下。 M 號:肚圍介於 32~34 英吋。 L 號:肚圍介於 35~37 英吋。 XL 號:肚圍介於 38~39 英吋。 XXL 號:肚圍介於 40~43 英吋。 XXXL 號:肚圍介於 44 英吋以上。 透氣型圍腰(單層) □M 號 □L 號 □XL 號 量測肚臍圍。 M 號:肚圍介於 27~32 英吋。 L 號:肚圍介於 33~36 英吋。 XL 號:肚圍介於 37~40 英吋。 足後跟矽膠墊 尺 寸 :□S 號 □M 號 □L 號 □XL 號 減壓區:□中間 □側面 鞋子號碼 S 號:歐規 35-38。
四、 符合附表所定申請資格者,應檢附榮民證(義士證)正反面影本,並備齊載有申 請醫療輔具項目之診斷書等相關證明資料,向各該機構申請;申請人未依規定 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 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五、 台北輔具公司本要點各項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所需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同一醫療輔具申請補助後,於其申請間隔年限屆滿之前,不得向本會或其他政 府機關重複申請。 同功能性醫療輔具於規定期限內,限申請一項。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規定申請輔具者,其輔具 使用年限依原規定辦理。 六、 凡以詐欺、重複申請補助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身心障礙重建或醫療輔具費用補 助者,受理機構得不予重建、補助或停止重建補助,已重建、補助者得追回之。 涉及刑責者,脊椎矯正器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附表 榮民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具補助項目 項 目 辦理方式 申請資格 申請間 隔年限 應備文件 (資料) 受理機構 備 註 助聽器 實物給付 或現金補 助(補助金 額依當年 度採購金 額) 領有榮民 證或義士 證之聽障 人員(聽 障經醫師 鑑定證明 聽力損失 在 45dB 以上, 110dB 以 下者) 三年 一、榮 民 證 或 義士證 正、反面影 本。 二、健 保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效 期 內 之 聽 障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正本。 三 、 聽力圖 (表)。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 一、雙耳聽力損失在 45dB 至 110dB 之 間得補助二只,每 三年申請一次。 二、申請現金補助者, 補助金額依本會當 年度採購金額為 限,榮民自行購買 助聽器後,檢附當 年度二或三聯式之 發票正本(須具買 受人姓名、品項須 為助聽器)及應備 文件申請。 三、聽力圖(表)主要 在依個人聽損程度 台北輔具公司調整數位助聽器, 申請時需檢附醫療 院所開具日起三個 月內聽力圖(表)。 如因疾病因素,無 法執行聽力測驗; 得以醫院開立之聽 性腦幹反應檢查 ABR(click)及 tone burst(500、1000、 2000 頻率閾值)或 ABR(click)及 ASSR (Auditory Steady-State Response 穩定狀態 聽性誘發反應)替 代聽力圖。 四、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驗畢歸還。由受理 單位影印乙份並註 明與正本相符留 存。 項 目 辦理方式 申請資格 申請間 隔年限 應備文件 (資料) 受理機構 備 註 眼鏡 實物給付 領有榮民 證或義士 證之視力 衰退至一 百度以上 人員 二年 一、榮 民 證 或 義士證 正、反面影 本。 二、驗 光 單 正 本(具申請 人姓名)。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 申請後由本會合約廠商 配發。 義眼 實物給付 領有榮民 證或義士 證之視障 人員 二年 一、榮 民 證 或 義士證 正、反面影 本。
管異常、先天結構異常等, 但仍以外傷及退化為大宗。 一、臨床症狀 1 | 回上頁 | 檢附物理治療、脊椎側彎矯正背架職能治療、復健 科、骨科、身障醫療科、神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