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海巡之友會社會團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海巡之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從
事為民服務及公益善良活動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協助海巡服務工作及社會服務與社會救助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效忠中華民國。
二、協助海巡工作。
三、從事公益善良活動。
四、為民服務。
五、從事兒童、少年、老人等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滿20歲、 有行為能力、具有海巡任務相關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經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合法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權利。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 未依規定繳常年會費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 三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社會人事贊助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 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議決總幹事、會計、司機、行政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 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 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 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會計1人,司機1人, 行政1至3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為無給職,但須給於交通費、誤餐會及聯絡費,並適時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總幹事、會計、司機、行政人員。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名譽理事1至3人,顧問1至10人,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之請求,或監事會 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 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7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500元。
二、 常年會費: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三、 利息收入。
四、 社會人士贊助。
五、 會員捐款。
六、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 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 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