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 浴缸603.1 適用範圍:無障礙浴缸應符合本節規定。603.2 位置:浴缸前方之無障礙空間應蓋整個浴缸的長度,前方淨空間寬度不
得小於浴缸寬度,深度為 80 公分以上﹙圖 603.2﹚。603.3 浴缸:鐵架diy浴缸長度不得大於
140 公分;浴缸外側距地面高度 45 公分、底部應設置止滑片,且浴缸內兩側接近上緣處,應設置扶手(圖 603.2、圖 603.3)。圖 603.3
35603.4 扶手:側面牆壁應裝設一水平及垂直扶手;水平扶手上緣距浴缸底面 75公分,與出水側牆壁的距離不得大於 38 公分;垂直部份之長度不得小於60
公分,與浴缸靠背側之外緣距離約 70 公分;出水側及對向牆壁皆應設
置 L 型扶手,該扶手水平上緣距浴缸底面 75 公分,垂直及水平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 60 公分,且垂直部分距浴缸外緣不得超過 10 公分﹙圖
603.4﹚。604 淋浴間604.1 適用範圍:設置移位式淋浴間或輪椅進入式淋浴間須符合本節規定。604.2 座椅:應設寬 45 公分以上、深 40
公分、距地板面高度 45 公分之座椅﹙固
104.2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
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角鋼diy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等。104.3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
及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104.4
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2獨立進出及通行。
104.5 動力輔助門:使用動力機制來操作及控制的門。104.6 點字系統:可憑觸覺感知提供視覺障礙者辨識資訊之文字符號。104.7
路緣坡道:穿過路緣石或是建在其上的短坡道。104.8 標誌:由陳列的文字、符號、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的建築構,用以傳達資訊。104.9
觸資訊:可經由觸覺感知傳達資訊之方式。104.10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導
定或活動式皆可﹚,座椅應防滑,若為平滑者,座椅前緣應略高於後緣﹙斜率約 1/12﹚。604.3 移位式浴間604.3.1
定義:設有固定座椅,輪椅無法直接進入,使用者必須移位至座之淋浴間。604.3.2 尺寸:淋浴間長度及寬度皆不得小於 90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不得小於寬
90公分,長 120 公分﹙圖 604.3.2﹚。圖 604.3.2
圖 603.4 36604.3.3 扶手:兩側牆壁應設置水平扶手,其入口對向牆壁之鐵架diy水平扶手長度不得小於
45 公分,扶手上緣距地板面 75 公;入口之牆壁近外緣處 2 側及座椅靠牆側,皆應設置垂直扶手,其長度不得小於 60 公分﹙圖
604.3.3﹚。604.3.4 水龍頭位置:設於入口側面牆壁,牆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102 | 回上頁 | 3820;層按鈕之中圖 406.1 25心線距機廂地板面ᣰ